內政部108.4.9內授營環字第1080806100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8年2月27日新北水設字第1080328475號函辦理。

二、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7條規定「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預設之用戶排水設備,其銜接建築物地下層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管,應設置切換裝置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以便污水下水道到達時即可辦理接管作業。

三、本案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合法建物,增建範圍無產生家庭污水且既有管線亦無更動,其增建範圍自無須適用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7條規定,設置切換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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