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8.3.29內授營環字第1080805684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8年3月6日南市水污工字第1080295135號函辦理。

二、依據下水道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旨揭土地之污水下水道管線如屬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即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並依據貴府訂定之「臺南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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