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7.11.5內授營環字第1070818461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7年9月19日府水道字第1070185745號函辦理。

二、依據下水道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前述地區場所設置專用下水道完工後,須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使用。

三、爰此,旨揭陣地須依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請貴府依據下水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並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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