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桃園縣楊梅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主次幹管及分支管網工程(第三-2標)」私有土地償金發放案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

內政部函 106-11-28 內授營環字第 1060818433 號

 

 

主旨:

有關「桃園縣楊梅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主次幹管及 分支管網工程(第三-2標)」G32~G36 工作井管線設備 施工需要,擬使用桃園市楊梅區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55- 18、52-1、52-115、52-116 及 51-1地號等 5筆私有土地償 金發放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6 年 10 月 26 日桃水污工字第 1060052975 號函。

 

 

二、依據下水道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 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
       或其他設備,其土 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 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支付償金。旨揭工程 G32~G36工作井管線穿越私有土地,埋設路徑既經貴府檢討為損害最
       少之方法,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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