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函詢「縣(市)政府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申請作業須知(範本)」之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相關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7-02-14 營署水字第 1070006354 號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縣(市)政府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申請作業須知(範本)」之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7 年 1 月 17 日新北水設字第 1070118311 號函。
 

 

二、本署公布「縣(市)政府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申請作業須知(範本)」,係提供各縣市政府參考,貴局仍可依據實際需要調整作業方式,合先敘明。

 

 

 

三、依據「縣(市)政府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申請作業 須知(範本)」貳、四已有規定,建築法 60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公布前或當地實施建築管理前已成立公司或商號,其地址與申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相符者,營業場所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得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餘仍須檢附營業場所之建築物使用執照。

 

 

 

四、如公司或商號無法提供營業場所之房屋產權證明書影本,亦得檢附建物謄本,以佐證營業場所之房屋所有權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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