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其違建部分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9-11-27

內政部函 85.06.12.台內營字第8572803號

 

說明:

 

一、復貴廳85年4月5日(85)建四字第612669號函。

 

二、按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為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所明定,本案基於上開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時,其有危害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違章建築,應由申請人於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核准自行拆除或協調該所有權拆除,至於其處理原則,請參考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所訂「有關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之處理原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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